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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选聘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03-03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1号)中关于“建立健全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的要求,为做好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根据《贵阳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一、选聘校外指导教师的基本要求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与我校研究生导师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和学术成就,或具有较高的工程创新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符合我校研究生导师的选聘条件。

2.能遵守《贵阳学院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教书育人,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并得到所在工作单位同意。

3.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训练研究生综合运用学科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校外指导教师所在工作单位一般应与聘请院(系)有密切的科研及人才培养合作关系,与我校有明确的合作项目。

二、校外指导教师的选聘及审批办法

1.校外指导教师可由院(系)直接选聘,也可由校外专家个人申请或校内专家推荐,并经由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正式聘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

2.院(系)通过网络系统完成申请、审批等程序后,由研究生处统一发放聘书。

3.聘请校外指导教师的聘期为指导一届研究生。聘期中,凡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因故不能履行指导研究生职责的,由院(系)终止其聘任,同时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备案。

三、其他

1.各院(系)应制定相关的校外指导教师上岗培训方案,建立淘汰机制。根据研究生培养计划,明确校外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并对校外指导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总结。

2.各院(系)要注重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创新实践性教学模式。

3.兼职研究生导师一般不独立招收培养研究生,应以第二导师身份协助或合作指导研究生。

4.兼职研究生导师如果因工作需要,以第一导师身份与校内导师合作招收培养研究生,其每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1名。学术型研究生计划招生费以校内合作导师的招生人数计算。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