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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03-03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加强对外合作,争取校外优质教育资源,改善办学环境和条件,提升我校学科建设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选聘校外高水平专家为我校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研究生导师)的管理,根据《贵阳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1.与我校有明确的合作项目,对提高我校办学水平有实质性作用。

3.依据我校和各院(系)规定的选聘条件和审批程序操作。

4.原则上不聘请校外专家指导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二、基本条件

1.应具有与我校研究生导师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应是我校兼职教授,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和学术成就,或具有较高的工程创新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符合我校研究生导师的选聘条件。

2.应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与我校有密切合作关系并起到支持和推动作用。

3.对合作指导研究生有很好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并得到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三、选聘程序

1.申请兼职研究生导师人员须向院(系)提出申请,由院(系)将申请报告、个人简历和简要学术成就介绍(兼职硕士生导师需附我校兼职教授聘书的复印件)上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后,按《贵阳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兼职研究生导师招生信息由所在院(系)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

2.兼职研究生导师聘期为指导一届研究生。

四、招收研究生的管理

1.兼职研究生导师一般不独立招收培养研究生,应以第二导师身份协助或合作指导研究生。

2.兼职研究生导师如果因工作需要,以第一导师身份与校内导师合作招收培养研究生,其每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1名。学术型研究生计划招生费以校内合作导师的招生人数计算。

五.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