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严格校风校纪,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通过入学考试取得贵阳学院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必须持贵阳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的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事先应向研究生处招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病假一个月期满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各院(系)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方面的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填写研究生登记表。对于取得学籍的新生,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安排,及时进行电子注册。
第四条 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到研究生处招生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五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拟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向研究生处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入学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处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处招生部门审核、校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者;
(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拟返校入学的研究生,在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入学后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注册,不能按期注册者,按《贵阳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和转导师
第八条 研究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九条 拟转出我校学习的研究生,登录"贵阳学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申请,系统生成“贵阳学院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其导师和院(系)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研究生处审查,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研究生处在接到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函后,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经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研究生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条 拟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在该校同意的前提下,向贵阳学院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接受导师、院(系)、学校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硕士生入学超过一学年以上;
(三)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型研究生属同一层次的不同类型,在学习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跨类型互转。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因学科发展或校内专业调整、导师变动;
(二)因本人在校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导师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指导;
(四)研究生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突出表现者。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为保证毕业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中专业名称一致,应至少在毕业答辩前一年登录“网络系统”申请,系统生成“贵阳学院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原专业和拟转入专业导师及院(系)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处培养处审批。
研究生跨一级学科转专业,须参加研究生处每年4月组织的转专业考试,考试科目为拟转入专业2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均需合格。
研究生处每周集中一天为研究生办理学籍异动等手续,由院(系)统一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未经原单位同意的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研究生转导师,应登录“网络系统”申请,系统生成“贵阳学院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原导师和拟转导师同意,院(系)主管研究生负责人批准,可转导师。并由院(系)在网络系统中确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习期间申请转学、转专业和转换导师,在办理过程中若出现争议,由研究生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解和处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故申请休学,应登录“网络系统”申请,系统生成“贵阳学院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 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处培养处批准,予以休学,并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休学手续应在每学期注册期内完成。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可以按学期申请,休学满一学期不能复学者,可再申请休学一学期;研究生休学也可以按学年申请。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私出国(探亲、陪读等)可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因公出国可按《贵阳学院研究生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研究生,医疗费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下一个学期开学注册期内完成复学手续。如研究生休学一学年,需要提前复学者,应在休学的第二学期注册期内申请复学并完成复学手续,其它时间不办理提前复学。复学申请须登录“网络系统”完成,系统生成“贵阳学院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处培养处批准,方可复学。如因病休学的,须凭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证明书,经校医院复查,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未按期注册,按注册管理规定应退学者;
(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
(三)休学期满超过四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因病休学累计达一学年,虽申请复学,但医院经复查不合格;
(四)未经请假离校,按《贵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应退学的;
(五)经中期考核,学业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六)本人申请退学(登录“网络系统”申请)。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一是申请退学研究生,按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进行申请,经导师、院(系)主管研究生负责人确认后报研究生处;二是按学校规定研究生需要退学,由院(系)提出申请报告,经导师、院(系)主管研究生负责人确认后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对退学申请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院(系)负责将退学决定送达研究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应在校内公告,研究生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应按相关规定退缴奖学金或学费,办完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述程序按《贵阳学院学生申述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后需要就业的,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就业政策执行。
第六章 学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为3年。未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申请延长,最长不超过4学年。
第二十九条 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按规定报到注册,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院(系)根据本学科特点,制定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办法。研究生达到提前毕业要求的,可在每年10月份登录网络系统提出申请,打印“贵阳学院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和院(系)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批准后,应按批准时间毕业。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经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审议,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仅提交的毕业论文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凭《贵阳学院研究生退学手续通知单》办理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时注册规定,按时完成学历证书即时注册。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在籍学生各项权利,应在一个月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