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提高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方式
1.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一般通过笔试、课程论文、小型设计等形式对研究生课程学习给出评价,其成绩用百分制表示。考查一般是通过对研究生平时学习情况(包括实验、作业、课堂讨论、读书报告、小论文等)、专业实践、文献阅读等的考核,判断该课程的学习是否合格,可用百分制,也可用合格或不合格来表示。
2.学位课程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可以采用考试方式,也可以采用考查方式;研究环节采用考查方式。
二、考核安排与要求
1.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课程教学结束后进行。公共课考试安排由研究生处培养处在研究生处网页上公布;其他课程考核安排由开课院(系、所、室)确定,但须提前一周将考核安排(含电子版)报研究生处培养处备案。
2.研究生公共课程考核必须按照研究生处安排的时间、地点进行,否则一律无效。
3.考核内容由课程组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由院(系、所、室)主管负责人审定并签字认可。考核内容要求打印在《研究生考试试题》上。
4.考试试卷保密管理参照《贵阳学院课程考试试卷保密管理办法》执行。试卷应在《关于指定我校试卷印制单位的通知》中指定的印制单位印刷。
5.课程考核一律使用"研究生课程考核答题纸"。考生在答题纸上必须清楚地注明学号、姓名和院(系、所、室)名称。对不完整填写答题纸的答卷,任课教师可以不予评分。
6.主、监考人员和考生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贵阳学院研究生考场规则》(附件1)。
7.研究生处必要时可要求某些课程考核采取考生考场签到制度。
三、成绩评定
1.阅卷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评阅考核试卷,严格按试题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不得漏评、漏记、错评、错记和送分、加分。
2.考核方式确定为考试的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必须有书面记录。
3.研究生公共课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后二周内完成阅卷,并在网络系统上提交电子成绩数据后,将"研究生课程成绩登记表"(以下简称成绩登记表,由网络系统自动生成)报送研究生处培养处教学管理办公室;成绩报送完毕后一周内试卷交课程负责人所在院(系、所、室)保管。研究生非公共课任课教师须在一周内完成阅卷,并将成绩登记表、试卷报送课程负责人所在院(系、所、室)。
4.任课教师填写的成绩登记表属永久性保存件,由研究生处、各院(系、所、室)集中保管。成绩登记表必须注明考试日期并由任课教师签名,否则院(系、所、室)可以拒收。
5.研究生处在收到任课教师报送的公共课课程成绩登记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录入,并分院(系、所、室)下发成绩单。各院(系、所、室)收到任课教师提交的非公共课课程成绩登记表后1周内完成成绩录入。
四、试卷管理
1.研究生考核试卷由课程负责人所在院(系、所、室)保管。相关院(系、所、室)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研究生考核试卷。
2.研究生考核试卷交相关院(系、所、室)时,试卷管理人员要协同任课教师认真清理试卷,并填写"研究生试卷存档单"。
3.研究生考核试卷评阅完毕后,任课教师须交三份空白试卷到研究生处培养处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4.自归档之日起,研究生考核试卷保存五年后可由院(系、所、室)自行销毁。
5.研究生处每学期不定期抽查院(系、所、室)研究生试卷管理情况。
五、成绩管理
1.免修课程。对满足免修条件的课程,在研究生办理免修手续后,方可承认和登记该课程的学分,并应在成绩登记表上注明"免修"字样和免修时间。该课程不纳入加权平均成绩的计算。
2.旷考课程。研究生已选修某门课程,但未办理免修、缓修或缓考手续,且未参加该课程考核的,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成绩登记表。
3.重修课程。课程考试不及格需重修的研究生,必须在网上办理重修手续后方可重修。考核结束后应同时记载不及格成绩和重修成绩。在计算加权平均成绩时,按重修成绩计算。学生办理各种成绩单时,只填写重修成绩。
4.复查试卷。任何个人(包括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或查阅试卷。对研究生公共课程成绩有疑问者,可在成绩公布后30日内(节假日顺延)提出复查申请,填写"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申请表",经导师、院(系、所、室)主管负责人签字后,由各院(系、所、室)汇总,在成绩公布后35日内(节假日顺延)报送研究生处培养处,由研究生处负责复查试卷。复查试卷只复查加分是否有误,对试题的评阅不予复查。对研究生专业课程试卷的复查由各院(系、所、室)负责。
5.对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院(系、所、室)须进行成绩审核。
6.每学年结束前,院(系、所、室)将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研究生的“研究生学籍成绩记载表”打印,留本院(系、所、室)永久存档。
7.研究生在学习结束或学习过程中,若需办理个人学习成绩单,可向所在院(系、所、室)提出申请。由院(系、所、室)打印成绩单,签署成绩单经办人或复核人姓名后,送研究生处教学管理办公室盖章。已毕业研究生可直接到学校档案馆办理个人成绩单。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