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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0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课程学习的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应以育人为天职,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课堂教学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弘扬正气,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杜绝将个人不良情绪带入课堂。

第三条 根据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要求课程和非学位要求课程。

第四条 根据开课对象,研究生课程分为研究生公共课程和非公共课程。

第五条 按专业培养方案开出的课程,要接受全校研究生、研究生处批准的进修生选修。如有条件限制或名额限制时,应事先报研究生处批准,并在当学期课程表中注明。

第六条 增、删研究生课程或更改研究生课程开课学期须由相关院(系)填写《研究生课程变更申请表》,同时附课程教学大纲,报研究生处培养处审批后,方可更改。

第二章 课程教学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公共课由研究生处与开课院(系)共同管理,非公共课由院(系)管理。研究生处的职责是:下达课程教学任务书、编排公共课课程表、检查教学质量、组织课程考试及成绩管理。院(系)的职责是:成立课程组并将成员名单报研究生处培养处备案、安排任课教师、编制院(系)课程表、落实教材、检查教学质量、安排非公共课程考核、负责阅卷、保管试卷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计划内学时的教学方式为讲授、讨论、上机或实验(讨论、学生上机或实验时任课教师必须在场辅导);自学、查资料或写论文(作业)等不列入计划学时。研究生课堂教学不得4学时连排。每门课程须有课程简介(约200字)和教学大纲,包括课程名称的英文译名、学时、先修课程、开课院(系)、教学内容纲要、课程考核方式方法、参考书目等内容。

第九条 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必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或为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任课教师一旦列入当学期课程表,不得随意调换授课人员。

第十条 研究生处支持任课教师选用国外先进水平的外文教材,支持教师用外语上课,但需经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听课后决定。

第十一条 各院(系)非公共课程中有多个院(系)的研究生选课,且连续两年非本院(系)研究生选课人数超过80人的课程,可以申请设为研究生公共课,由院(系)以书面申请的形式报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讨论和审批。个别课程虽不满足上述人数要求,但因社会、经济发展或人才培养需要,经专家论证认为适合面向全校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也可列为研究生公共课程。

第十二条 凡选课人数不足5人的研究生公共课,经研究生处培养处与开课院(系)协商,该课程当学期停开,并及时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及学生;如连续两次出现此类情况,该门课程不再列入研究生公共课。

第十三条 研究生处于每学期第8周前将下一学期研究生公共课教学任务以“课程教学任务书”形式下达有关院(系),院(系)落实教学任务后将回执送交研究生处培养处,研究生处培养处依据回执编排公共课课程表。

第十四条 专业课程的教学计划由各院(系)负责安排落实。各院(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公共课课程表,编制各院(系)下一学期课程表。院(系)在每学期第15周前将课程表(含电子版)交研究生处培养处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院(系)若暂时无法开出某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研究生课程,可到校外聘请专家、学者来校讲课。但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提出申请,报研究生处批准。同时院(系)要选派有关教师听课,以便在较短时期内开出该门课程。

第十六条 已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因特殊原因需要停课或变更上课时间、地点,应填写“研究生处调课申请表”,经院(系)主管负责人签字,研究生处认可后方可实行。所缺课时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补足,因全校性活动(如运动会)和全国性的节假日(如国庆节、五一节等)缺课除外。

第十七条 为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研究生处将定期进行课程教学质量抽查评估,并将结果反馈给相应院(系)和教师。对于评估结果达不到要求的课程,相应院(系)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三章 个人培养计划制订、修改与选课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该在导师指导下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制订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计划和研究计划两部分。由研究生个人进研究生教学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完成,研究计划由教务员进研究生教学教务管理系统批量提交。

第十九条 个人培养计划一旦制订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学习过程中,研究生确需调整个人培养计划,须提交申请,经导师及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每学期初进研究生教学教务管理系统修改。

第二十条 个人培养计划一式三份,由院(系)、导师、学生个人分别保管。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的选课与制订(修订)个人培养计划同步进行,课程选定后不得无故修改,必须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没有选课而参加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四章 课程学习的变动及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免修

研究生符合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免修有关课程,并且免考。办理免修手续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如考试的证书、成绩单、试卷及试题等。

1.外语

(1)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考外语成绩达80分及以上;

(2)TOEFL成绩达105(总分120)分及以上(2年内有效);

(3)GRE成绩达1300(总分1600)或260(总分346)分及以上(5年内有效);

(4)GMAT成绩达700分及以上(5年内有效);

(5)WSK(PETS5)考试合格(2年内有效);

(6)IELTS成绩达6.5分及以上(2年内有效);

(7)国家英语六级考试优秀(4年内有效);

(8)本科或硕士阶段为英语专业,现攻读非英语专业的更高学位;

(9)在相应的外语国家学习、工作时间连续一年以上(3年内有效);

(10)推荐免试入学的研究生。

(11)在相应的外语国家获得学位,现在攻读更高一级学位。

符合以上条件的当年新生,需在入学4周内提出申请。

2.其它课程

(1)硕士生近3年在设有研究生处的高校学习过的课程,课程内容符合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考试成绩达80分及以上,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

(2)硕士生近3年内出版过专著或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过学术论文,可以申请免修内容密切相关的专业课程。

(3)硕士生近3年在校外有相同硕士点的专业已学习过的课程,内容符合我校硕士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考试成绩达80分及以上,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

第二十三条 重修

1.研究生学位要求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需要重修的学生,每学期必须在研究生教学教务管理系统办理重修手续。非学位要求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

2.研究生中期筛选前,若课程考核不及格门数(或累计次数)在2门(次)以下(含2门),可以允许开题,但答辩前必须完成不及格课程的重修,且成绩合格;若课程考核不及格门数(或累计次数)超过2门(次),则不允许开题。

第二十四条 缓修、缓考

研究生选课后,确因各种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修或缓考,并办理缓修、缓考手续。其后需要学习该课程,必须重新选课。

第二十五条 校外学习课程

少数专业的研究生,按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确有必要到校外有关学校或研究院(所)学习有关课程的,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后赴校外学习,其学习费用视不同情况由学生本人、指导教师或院(系)承担。学习结束后,由校外单位出具其考试成绩和学分的证明(含成绩单、试卷、试题),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凡对以上各项课程学习变动提出申请者,必须详细填写“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申请表”,经导师同意,院(系)主管负责人和研究生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